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本规范第4.2节、第4.3节或 第4.4节规定的方法进行雷击风险评估。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本规范第4.2节防雷装置的拦 截效率或本规范第4.3节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、使用性质和价 值确定雷电防护等级。 对于重要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,宜分别采用本规范第 4.2节和4.3节规定的两种方法进行评估,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 确定。 重点工程或用户提出要求时,可按本规范第4.4节雷电 防护风险管理方法确定雷电防护措施。
按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确定雷电防护等级
建筑物及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N值可按下式 确定:
N=N+N 。 (4.2.1)
式中: N——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(次/a),按本规范附录 A
的规定计算;
N.-—建筑物人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(次/a),按本规
范附录 A的规定计算。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因直接雷击和雷电电磁脉冲 可能造成损坏,可接受的年平均Zui大雷击次数N.可按下式 计算:
N.=5.8×10-1/C (4.2.2)
式中: C-——各类因子,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取值。
确定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是否需要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时, 应将N和N。进行比较:
1 当N小于或等于N.时,可不安装雷电防护装置;
2 当N大于N.时,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。
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时,可按下式计算防雷装置拦截效 率E:
E=1-N/N (4.2.4) 4.2.5 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应按防雷装置拦截效率E确 定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当E大于0.98时,定为A级;
2 当E大于0.90小于或等于0.98时,定为B级;
3 当E大于0.80小于或等于0.90时,定为C级;
4 当E小于或等于0.80时,定为D级。